以收取二审判决款项为由得房有无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1-10-12 12: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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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取二审判决款项为由得房有无法律依据?
20 04年一审李某与蔡某离婚,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置房产一套,房产登记于李某 名下,一审法院判房产于过错方李某,李某补偿蔡某6成房款10余万,蔡某不服 产权判归李某上诉,04年年底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蔡某收下了法院判给蔡 某的房屋补偿款。06年经蔡某申诉至高院,高院裁定中止04年中院除准许双方离婚的其他判项执行,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撤消了04年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1年重审李某提出得房理由是:04年原审法院判决6成财产于蔡某,判归蔡某的补偿款蔡某在二审判决后已经收取该款项,表明蔡某当时就已经认可法院房屋作价判决,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应将房产判归李某。蔡某不服重审法官观点,应如何反驳?请教各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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