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04-04 20:17:44
问题描述:
我家于93年由普陀区动迁至闸北区,我老婆于95年户口迁至其母亲处,现其母亲处房子也要动迁了,动迁组说我老婆他处有房,不作为应安置人口,而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该文件所称的居住困难定义为符合申请廉租房居住面积标准(人均7平米),我的问题是,虽然我人均居住面积略超为8平米,但三代同堂,儿子29岁达结婚年龄,可否视为居住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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