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更新时间:2011-10-07 21:56:2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感谢您百忙中为我提供法律帮助。我岳父(1948年1月6日出生,农村户口)在1984年4月份到我们当地的一家油脂厂工作,到2001年11月份该厂改制为一家饲料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本市的粮油资产经营中心接管),我岳父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原工作,一直到2011年3月20日将其辞退(此时已63周岁),连续在该单位工作了二十二年。在此期间,除签订了一份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之间的劳动合同外,其他期间没有与我岳父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在劳动部门办理过任何的用工手续,被称为所谓的“临时工”。被辞退后没有享受到任何的社会保险待遇。我们找到企业协商此事,企业方面却说我岳父是农村户口的临时工,当时是不能转为“正式工”的,是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且即使从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到我岳父60周岁退休时止(2008年),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也是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的,只能退回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也就没有必要赔偿我们的损失。我想咨询:1、我岳父这种情况,能否依据新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要求上述二单位赔偿相关损失?2、他的工龄或者说是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我查资料得知,只有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临时工或者是后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才能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这样吗?难道像我岳父这样没有办理过任何劳动手续的临时工,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20多年就没有任何的养老保险待遇吗?付出同样的劳动,差别却这么大,太不公平了,我们该怎么办?拜托律师了,帮帮我们吧,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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