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而承担返还购地款的责任。《契约》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后,应认定敖海田为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合同无效后其亦应承担返还购地款给原告的义务该怎样拿回母亲何振娟继承权呢?
更新时间:2011-10-04 23:05:27
问题描述:
一、原告与敖德深于2010年5月2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二、 被告敖海田是否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而承担返还购地款的责任。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由于双方在签订上述土地买卖,《契约》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后,讼争的土地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且该讼争土地与他人因属权不清又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土地是禁止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与敖德深于2010年5月2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已支付了购地款共590000元(含定金90000元)给敖德深,敖德深本应承担返还购地款590000元的义务,由于其已去世,故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返还的责任。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在与敖德深进行土地买卖的整个过程中,被告敖海田作为敖德深的儿子,自始至终均参与并直接与原告接洽。原告向敖德深支付购地定金9万元时敖海田亦作为土地出让方在收据上签名并盖上指模:在原告与敖德深签订土地买卖《契约》的同一天,敖海田(作为甲方)又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甲方)父亲敖德深转让给乙方的上述屋地,今后如发生四至不清或产权纠纷以及经济债务问题时,由于父亲年老,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理妥。双方签订〈契约〉及协议书后,原告与敖海田一同到银行办理购地款项转帐手续。由此可见,敖海田已作为土地出让方收取土地买卖定金,其虽未作为土地出让方在土地买卖〈契约〉上签名,但其后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土地出让方敖德深的义务由其承担。因此,应认定敖海田为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合同无效后其亦应承担返还购地款给原告的义务该怎样拿回母亲何振娟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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