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书面形式通知撤离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09-22 11:02:10
问题描述:
在商场租的摊位,因商场改造,合同没到期,现要求我们撤离是否合理?我们签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双方违约责任,只有一条对商场有利的说明:商场若改造,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商户,并解除合同,商户要配合市场做调整。想知道这条违约说明是否合理?另商场找我们协商过,起初是说赔偿2000解决,后来加到4000,也没有协商成。因合同还有4个月才到期,当时也交了押金10000,我们也没做过分要求,要商场赔偿10000元,我们就说若我们违约,商场你们肯定也扣这10000元,若你们赔偿我押金一样的钱,我们就撤,他们觉得我们过分,想知道我要求的赔偿是否过分?现商场说和我们多次协商无果,也不配合市场,故以合同中第九条之第十款相关规定与您解除合同(也就是我说的对商场有利的那条款),请在此函发出后2日内来我司办理解约手续并将商铺内货物腾空,若逾期,我司将视同您放弃商铺所有物品,商场有权处理,不再另行通知。这一条是否也合理?我们是否要在2天内腾空摊位?若没腾空,商场是否有权处理我们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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