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获得哪些赔偿
更新时间:2011-09-20 14:25:05
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2月21日进江苏溧阳公司的,到3月底单位让我填写了一份试用期合格报告,3月底单位帮我交了社会保险金,一直到8月12日公司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间是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到9月6日单位给我一份提前结束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单位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到10月6日终止”,针对于我这样的情况,我应获得怎样的赔偿? 合同上的工资是1700元/月,另外加车费补贴200元/月,8月开始,我的工资是1880元/月,车费补贴200元/月,赔偿是以合同上的工资为准?还是以工资单上的工资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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