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和差旅费报销纠纷
更新时间:2011-09-17 15:35:21
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6月7日入职,工资2500元/月,试用期开80%,即2000元/月。
(1)劳动报酬纠纷问题:
入职后公司通知我试用期三个月,期间不承担保险,我当时同意了。由于表现好,公司提前一个月即8月给我转了正。
签合同时,公司非让我按7月26日入职算,并说为交公积金方便,统一按1200元月工资签订,迫于经济压力,我也只好签了字。
公司每月20日结算上个月的工资。实际签工资条时,我还是按2500元(试用期2000元)签名实领的,但工资条不出具给劳动者。
9月20日即将发8月份的工资了, 9月15日我提出了离职,公司同意我可立即办理离职,并且在内部离职单上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办理过程中,由于差旅报销的问题被卡住了,所以我手上有真正入职日期为6月7日的证明材料。但离职单里没提及工资方面。
请问:我要是申请仲裁的话,会判定按1200/月,还是按2500/月开剩余工资;6—7月的保险会判公司补偿吗?
(2)差旅报销纠纷问题:
8月19日公司通知我和另2位同事出差。(注:这两位同事均在试用期,与我非同一部门,是配合出差的),需差旅费请款4000元,由我代请。我在差旅请款单上填写:三个人的名字,共需4000元,总经理审核后签字了。
在外地出差时,一位同事提出了离职,总经理在MSN上同意了,回程路费是她自付的(注:我报销时也只填写了她去程的路费)。
一天后,公司通知我可以回来了,而另一同事听说后给领导发短信要求回来,但未得到回信。遂他决定跟我一起回来。我付款买了两人的票。
刚回到大连,公司就电话通知我先去大连加工厂进行盘点工作。直到9月15日晚结束。我于15日上午电话通知主管申请离职,他同意了。
但9月16日当我回总部拿着三人的票据报销时,公司通知我只能报我自己的,另2人情况特殊不给报,可请款时我请的是三个人的,公司领导说:“他们在试用期,公司规定路费是自行垫付的,待转正后再报。即然你给垫了,那他们的路费算你个人借给他们的,你自己去要,但这1281元你得先如数还给公司。”我觉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暂未报。
再请问:他二人的路费真的不能报销吗?另外,我请款时在事由里写的三个人的名字,公司并没提出异议,回来报销时票据都在我手上,怎么就不给报销了呢,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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