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则由李某日常生活中积攒的国家正规加油站发票抵。请问在此事件中中国建设银行吴桥县支行、沧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鱼塘均应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1-09-16 18:04:54
问题描述:
李某 男 30岁,自2004年在中**银行吴桥县支行上班,未签定劳动合同,因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不可顾用临时工,所以由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分行联系到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主达到协议(其协议内容不详),李某的基本工资6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分行发放至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此中扣出80元手续费再转入李某卡中,绩效工资则由李某日常生活中积攒的国家正规加油站发票抵。
2011年9月11日(家历的八月十四日)下午,李某私自外出钩鱼,不幸堕入鱼塘身亡。出事鱼塘为收费制,鱼塘深约5米左右,周围无任何警示语、警示牌,无任何防护措施、救护设施,事发时鱼塘主人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请问在此事件中中国建设银行吴桥县支行、沧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鱼塘均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
死者李某父亲今年57岁 农民
母亲 57岁 患有类风湿关节炎丧失劳动能力多年
妻子 28岁 家庭主妇无任何经常收入
儿子 4岁 上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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