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平时的绩效工资则由李某平时生活中所积攒的加油站正规加油发票抵。请问李某的死亡中国建设银行吴桥县支行、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鱼塘三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1-09-16 17:56:46
问题描述:
李某 男 30岁 自2004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吴桥县支行上班,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因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不可顾用临时工所以沧州市分行联系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的工资基本工资由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分行发放至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此中扣除80元的手续费,然后再转入李某的帐号中,而平时的绩效工资则由李某平时生活中所积攒的加油站正规加油发票抵。2011年9月11日(农历八月十四日)下午,李某在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钩鱼(收费的),不幸堕入鱼塘中身亡,出事时鱼塘(深达4-5米)周围无任何的警示语、警示牌,无任何防护设施,事发时鱼塘主在场也未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请问李某的死亡中国建设银行吴桥县支行、沧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鱼塘三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赔偿金应是多少?(死者李某的父亲57岁 农民,母亲57岁 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 丧失劳动能力,妻子28岁 家庭主妇无任何经济收入,儿子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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