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探视权
更新时间:2011-09-15 16:23:04
问题描述:
婚后我们一直无法共同生活,现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我们没有共同生活过,所以没有共同财产要分割,没有共同债务要分摊,若因一方的债务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该方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二、女方一直独力抚养儿子。离婚后,儿子将继续随女方生活,由女方携带抚养直到成年,男方可在每个周六前来探望儿子。
三、从2011年10月起,男方每半年支付一次儿子生活费直到儿子完成学业为止。支付时间:每一年度4月及10月。
男方不能按此协议给付生活费视同放弃探视权利。
四、我们没有共同的房产,离婚后双方的居住问题各自解决。
五、本协议签订后儿子出现同一事项超1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损害赔偿费、保险费等生活费以外的费用男方应另行承担
六、男方能履行此协议中全部事项,女方在适当时候陪儿子回乡祭祖。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
请问我是女方,这样的要求合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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