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更新时间:2011-09-15 09:55:17
问题描述: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1997年9月进入学校当教师的,至今已整14年.1997年到2008年间,学校没有与我签过任何协议,也没有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在2007年时待岗半年,学样是发了相应工资的.在2008年的时候与我签订过一份三年的合同,到2011年6月到期.也就是说这14年是在连续用工.现在我不想做了,想辞职,不知道在劳动法与合同法中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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