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人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1-09-14 13:19:59
问题描述:
本人邵志慧于去年12月13日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名横穿马路的73岁老人发生碰撞,当时就把老人送进金华中医院就诊,之后住院观察说老人是颅内出血,对方家属请专家确诊后,对老人做了头部手术,对方于今年1月底就出院了。金华交警事故一大队判我为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因老人头部做过手术属重伤,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没办法,付了1万元的押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对方家属以民事责任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过一次调解未遂,法院现驳回给检察院。老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9级,目前对方家属要求我们一次性赔偿10万元,撇除我之前已支付给医院的1.5万元的医疗费还需赔偿他们8.5万元。由于老人中途转至到金华广福医院是用医保的,共用了4.9万元的医疗费,在转院前金华中医院是花了3.2万元的医疗费,所以金华广福医院这部分的钱现在是撇开算的。对方家属的意思是我现在再给他们8.5万元后,就不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我刚参加工作不久,父母又都是农民这么大一笔数目对我们家来说确实是有点困难,而且这部分的钱中之后转院的医院因对方用过医保是不含在里面的,本人现急需帮助,有意向帮助我的话请联系:15305791877,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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