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用于购房
更新时间:2011-09-08 22:20:42
问题描述:
2010年,男方与女方订婚时,给了女方彩礼钱108000元,另有首饰3万余元。结婚前,双方约定要在南京再买房产一套,所以女方仅购买了约3万元的嫁妆。因男方已有房产一套,为规避当初南京的二套房政策,在男女双方按当地风俗办了酒席之后(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以女方的名义(以便是首套房),且女方父母另出资200000元,首付款共计308000元,按揭购买房产一套,目前该房产尚未交付,且未办理房产证,贷款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请问,如果不在该处房产上署男方名字的话,男方是否可以主张界定首付款中的108000元为男方所占份额。如果可以,请问在何时以何种方式界定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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