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职工工伤后又遭受医疗事故、非法行医侵害死亡,医疗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8-30 16:43:00
问题描述:
2007年10月11日,陈某在工作中从十米高处坠落受重伤。事发后,企业主派人将陈某送到农村卫生院挂了一袋盐水,后来又进行转院,他们绕过多家三级医院把陈某送到外区的某二级医院, 由于该院误诊且不具有胸腔手术的条件,事发六小时后陈某死亡。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的认定,陈的家属得到了16万元的工伤待遇和用人单位22万元的赔偿。但是有证据证明, 用人单位和二医院的行为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其近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于2008年2月起诉,现刚刚审结。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因农村卫生院当事医生谢某属非法行医(其在2008年4月28日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某二级医院的病历 有涂改、伪造,造成多次鉴定均没有结果。一审认定医院方均没有过错。二审对双方争议和抗辩的事项未作审理、认定, 但是认为:上诉人已经得到了工伤足额赔偿,现再就同一损害结果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请问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医疗单位对陈某工伤后的伤害(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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