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对此如何认定?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更新时间:2011-08-22 15:38:54
问题描述: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
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参与”一词有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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