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11-08-21 06:38:44
问题描述:
我丈夫和另一合伙人2000年成立一公司,并购得土地,建了厂房,丈夫占有40%股份。我和丈夫在2003年结婚,在2005年公司增资了,双方都追加了增资款,现在我和丈夫离婚,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婚前购得的土地和兴建的厂房现在价格都发生了变化,那么土地和厂房的增资部分是不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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