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半年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分别代表借款人与我在借款合同原件上立下:怎么相加也与合同约定理应偿还支付的数额碰不上。
更新时间:2011-08-12 07:23:27
问题描述:
借款人通过其姐姐介绍,与我签订了5万元、期限半年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利息每月1000元,符合国家当时法定利率。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托到23个月后才给我部分借款利息。
我患重病急需用钱到北京救治的当天晚上(在我承诺放弃索要违约金的条件),借款人姐姐到我家还了3万元本金,我给借款人出具了3万元的收条。剩余2万元本金,其姐姐让我拿借款人抵押在我这儿的房本跟她到另外一处再去办理抵押借款,并说至少能借到2万元先把本金还了;如能多借一些就把剩余利息也还了,但能否多借,来清还全部债务暂时尚不确定。这时已是晚上19点以后,一是急着要赶火车时间不允许我亲自跟她去取钱,二是她是还2万元(本金)、或是还3.2万元(本金加剩余借款利息) 当时不能确定,所以我只好事先写好两张收条(一张2万元和一张3.2万元)夹在房产证里,委托我小舅子跟她去取钱。我向他们、特别是向借款人姐姐着重说明这两张“收条”的意图以及“收条”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即:如果还2万元,出具2万元收条;如果还3.2万元,出具3.2万元收条。可问题就出在这其中,那事先写好的两张收条竟被遗忘在房产证里,让借款人姐姐拿着房产证上楼去借款去啦。在包头车站我正准备检票,借款人打来电话就剩余利息问题与我产生异议(我说是1.2万,借款人说是8千元),故借款人姐姐当晚仅还了2万元,她让我小舅子亲笔给借款人“又”打了个2万元的收条。对我事先写好的那两张“收条”这码事儿其姐姐一字不提,我小舅子也把那两张收条的事儿忘在脑后。因利息事宜借款人与我有分歧,随后由借款人姐姐和我小舅子他们二人、分别代表借款人与我在借款合同原件上立下:“本金付清,利息借款人、贷款人另算”的字据。
从北京医好病回来找借款人“另算利息”,可借款人竟拿出了我打的3万元和3.2万元合计6.2万元(本金加剩余借款利息)的两张收条。目前借款人手中持有我和包括我小舅子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打的四张收条共计10.2万元。按合同计算,这一数额远远超出借款人应该偿还我本金加借款利息的欠款数目;如果我再主张索要违约金,借款人手里持有(包括以前我打的收条)我出具的所有“收条”,任凭他怎么组合、怎么相加也与合同约定理应偿还支付的数额碰不上。
这一官司怎么打,从哪能找到的突破口?
我能否主张即索要本金、借款利息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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