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1-08-10 11:26:57
问题描述: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广州市《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穗劳险辽[1992]第006号规定1992年7月1日施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现有一案例广州市一职工(我)1992年7月1日参加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3年5月被单位作旷工除名停止缴费.1998年又重新缴费。2009年9月审核视同缴费年限时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职工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为理由,剥夺该职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权利。经2010年8月诉讼,法院以上下位法为理由.使该职工败诉.法院判决有无违反<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是否应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原广州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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