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股东协议(隐形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6-01-31 19:49:06
问题描述:
我关注的重点是:我问的问题中从民事角度来说,股权返还并要求赔偿其他人500万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不对抗第三人,仅仅是我们六个签字自然人来说是否有效?法院是否认同这个协议,会不会判决协议无效呢?
我先说说基本情况:
我和另外五自然人(A、B、C、D、E)组成一个团队,我们这个团队现在共成立四家有限责任公司,各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两家为100万、两家为200万元,一家为500万元,各公司均是六人当中两人名义出资,比如我和A自然人名下一家公司,B和C两人名下成立的一家企业,依此类推,各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只有两位股东(有些行业受公司法或行业规定限制不能形成企业与企业之间投资关系,必须以自然人名义成立,像律师事务所不能由公司投资设立一样),但目前实际状况是四家公司但只有一套班子,各公司经营工作都是我们六个人共同来经营的,因为各公司行业不同、经营情况也不一样,为了以后防止经营好的公司名义股东单独拉出去经营,我们六个人现在先小人后君子,想以六个人的个人名义签订一份内部或私下的股份协议(或团队协议),协议大体内容如下:
四家公司的股权虽然分别在各个自然人名下,但实际出资是我们六个人出资的,各公司股权我们六个人出资份额分别为多少,在协议上也都写清楚了;协议还包含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问题和股份的转让问题。
协议还规定,如果那个公司股东因为私心,把公司独立出去经营,各自名下出资的股权金额要偿还给其他人,并赔偿其他人损失总计200万元。
然后我们六个自然人在协议上都签字盖章。(还没有公证,正准备公证呢)
现在四家公司经营都还不错,但我想问:如果那个公司股东因为私心,把公司独立出去,我知道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内部股权肯定是不合法,但各自名下出资的股权金额要偿还其他人,并赔偿其他人200万元,如果从六个人的角度来说,从民事协议角度来看成立吗?法院能支持吗?
比如B和C名下是监理公司,这两人脱离这个群体,那我们六个人签字盖章的协议是否有效?因为是自然人签订,从民事角度来说,各自的出资返还,赔偿其他人的500万元,如果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这个,从公司法角度来说,内部股权我估计肯定不合法,但从民事角度来说,股权返还并要求赔偿其他人500万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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