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案件还有意义讨回吗
更新时间:2011-08-17 20:47:02
问题描述:
你好 ,律师先生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想问下,我的父亲于1977年随本县一批人前往青海西宁为部队修建工程,辛苦多半年,最后被当时的县政府派人从青海劝回。当时部队领导是支持民工劳动所得的,考虑到家在陕西才跟县政府干部他们回来的,回来后被没收了辛苦劳动所得3万元,这在当时月工资40元的时代是一笔巨款。另外家里还借了一些钱交了罚款。父亲被当时的政府办了学习班,定性为黑包工。
我想问下,
一是政策问题; 当时 *** 同志已经上台,东部浙江福建等地农民打工做生意已经解禁了,法不禁止民可为。何况是凭借自己劳动所得为部队干活。西部这边干部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父亲的权益,如果有错,能纠正吗。
二是时效问题; 这件事情过去了三十多年,据我浅薄所知,许多案件是有时效的,不知道这个是否有时效问题。现在当年的那些干部有些应该还健在,政府应该还存有当年处理的档案文件。
三是有无意义价值; 一般民不与官斗,虽然我们是法制国家,如果费时耗力无结果,是否值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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