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
更新时间:2011-07-22 10:03:20
问题描述:
我公司09年有一员工发生工伤,当时公司已支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停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该员工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所以当时双方有签属一份协议,其中有一条:由于甲、乙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乙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本案了结,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就本次工伤再次要求甲方赔偿任何款项。现在过了一年多,该员工因跳槽自己提出辞职,同时又以这次工伤向劳动局提出要求我公司赔偿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劳动部门也做出了仲裁。我想问,之前和该员工签定的那款条约是无效吗?公司该支付这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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