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时对无房户的安置政策

更新时间:2011-07-17 09: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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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念壮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日照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
    作者:杨清华 土地加工厂 2007-11-25 投票得分:1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社

      会发展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安排村(居)民安置、产业发展、社区服务和配套公共设施等项目,将城中村改造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城中村改造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各村(居)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期组织实施。(二)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要根据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充分调动街道、村(居)和村(居)民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三)以人为本,量力而行。工作中要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四)综合配套,改制与改造并举。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套进行户籍、土地、社区管理、经济管理、社保体系、经济组织组建与改制等多方面的改革,解决城区内管理二元化的问题。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日照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各区政府(管委)也要相应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市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日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区领导小组编报的城中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区领导小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进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做好辖区内的信访稳定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区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拟改造的城中村,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要优先选择城中村改造迫切、基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群众接受程度高和通过改造能尽快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村(居)。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避免低水平、低质量开发建设。

      (三)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实施。

      (四)村(居)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担任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各村(居)实际情况,制定对被拆迁村(居)民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向市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设安置房屋前期投入及拆迁补偿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1 )村(居)经济积累;( 2 )从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或各区政府(管委)借支;( 3 )以改造项目抵押,从金融机构融资。

      四、改造政策

      (一)土地、房产管理政策。

      1. 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居)座落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的,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2. 为解决被改造村(居)改造资金和群众居住问题,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按人均 45 平方米的标准预留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剩余土地首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道路建设用地,其余交由政府纳入储备。


      3. 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的房屋纳入安居工程管理,安置居住用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办理。


      4.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被改造村(居)负责拆迁腾空。改造区域内的城市主、次干道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投资配套建设。


      5. 城中村改造中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确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供应,实行公开招、拍、挂。

      城中村改造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政策规定,主要用于被改造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土地出让价格在 100 万元 / 亩以下(含 100 万元 / 亩)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补偿给被改造的村(居)。土地出让价格超过 100 万元 / 亩时,市、区政府按照超出部分的 16% 进行统筹,其余补偿给被改造的村(居)。政府统筹部分扣除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提取的基金后,市、区政府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土地出让价格在 100-200 万元 / 亩(含 200 万元 / 亩)时,市、区政府按照 3 ∶ 7 比例分配;土地出让价格在 200 万元 / 亩以上时,市、区政府按照 4 ∶ 6 比例分配。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用于项目所在区域。市政府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管委)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城中村改造和社会保障,专款专用,移丰补缺。

      补偿给村(居)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 1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2 )村(居)民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3 )村(居)经济发展基金;( 4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及公益设施建设。

      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政府统筹部分全部留在区政府(管委)。

      6. 在城中村改造时,要将原村(居)集体所有的非建设用地按照 12 %的比例给村(居)预留生产、生活备用地,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补偿安置政策一并征收为国有,纳入政府储备。该预留备用地连同过去在土地征用时给村(居)预留的生产、生活备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分别进行处置。其中村(居)工业、仓储等生产、科研用地按照现行工业园区政策予以办理;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按照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应;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政府(管委)各统筹 20% , 60% 用于发展村(居)经济和村(居)民生活补助安置。其中,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市政府统筹比例按照原土地收入处置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规费优惠政策。

      1. 被改造村(居)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及土地的转用、出让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2. 在城中村改造中,要优先建设居民安置住宅。在安置用地上进行的建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3. 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屋(实物补偿方式),视为房屋产权调换,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造工作,防止低水平改造、低层次建设。市领导小组每年要根据区领导小组提报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下达年度改造计划。凡未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或未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禁止自行进行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 “ 绿色通道 ” ,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被改造村(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问题。保险金的缴纳要按照相关政策由个人、集体、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比例。

      (三)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和其它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等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

      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对实施改造的村(居),各区政府(管委)要采取措施,杜绝乱搭滥建和突击装修行为,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以及各村(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区政府(管委)是城中村改造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有关部门、街道及村(居)的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计划,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市信访部门要做好城中村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监察;市民政部门要抓好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工作,逐步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建为城市居民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搞好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要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负责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建设、拆迁、房产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用(收)、储备及出让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岚山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日政发〔 2003 〕 48 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2011.07.17 09: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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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2011.07.16 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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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念壮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日照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社

      会发展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安排村(居)民安置、产业发展、社区服务和配套公共设施等项目,将城中村改造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城中村改造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各村(居)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期组织实施。(二)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要根据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充分调动街道、村(居)和村(居)民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三)以人为本,量力而行。工作中要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四)综合配套,改制与改造并举。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套进行户籍、土地、社区管理、经济管理、社保体系、经济组织组建与改制等多方面的改革,解决城区内管理二元化的问题。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日照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各区政府(管委)也要相应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市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日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区领导小组编报的城中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区领导小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进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做好辖区内的信访稳定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区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拟改造的城中村,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要优先选择城中村改造迫切、基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群众接受程度高和通过改造能尽快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村(居)。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避免低水平、低质量开发建设。

      (三)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实施。

      (四)村(居)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担任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各村(居)实际情况,制定对被拆迁村(居)民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向市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设安置房屋前期投入及拆迁补偿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1 )村(居)经济积累;( 2 )从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或各区政府(管委)借支;( 3 )以改造项目抵押,从金融机构融资。

      四、改造政策

      (一)土地、房产管理政策。

      1. 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居)座落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的,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2. 为解决被改造村(居)改造资金和群众居住问题,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按人均 45 平方米的标准预留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剩余土地首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道路建设用地,其余交由政府纳入储备。


      3. 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的房屋纳入安居工程管理,安置居住用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办理。


      4.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被改造村(居)负责拆迁腾空。改造区域内的城市主、次干道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投资配套建设。


      5. 城中村改造中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确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供应,实行公开招、拍、挂。

      城中村改造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政策规定,主要用于被改造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土地出让价格在 100 万元 / 亩以下(含 100 万元 / 亩)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补偿给被改造的村(居)。土地出让价格超过 100 万元 / 亩时,市、区政府按照超出部分的 16% 进行统筹,其余补偿给被改造的村(居)。政府统筹部分扣除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提取的基金后,市、区政府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土地出让价格在 100-200 万元 / 亩(含 200 万元 / 亩)时,市、区政府按照 3 ∶ 7 比例分配;土地出让价格在 200 万元 / 亩以上时,市、区政府按照 4 ∶ 6 比例分配。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用于项目所在区域。市政府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管委)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城中村改造和社会保障,专款专用,移丰补缺。

      补偿给村(居)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 1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2 )村(居)民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3 )村(居)经济发展基金;( 4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及公益设施建设。

      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政府统筹部分全部留在区政府(管委)。

      6. 在城中村改造时,要将原村(居)集体所有的非建设用地按照 12 %的比例给村(居)预留生产、生活备用地,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补偿安置政策一并征收为国有,纳入政府储备。该预留备用地连同过去在土地征用时给村(居)预留的生产、生活备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分别进行处置。其中村(居)工业、仓储等生产、科研用地按照现行工业园区政策予以办理;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按照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应;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政府(管委)各统筹 20% , 60% 用于发展村(居)经济和村(居)民生活补助安置。其中,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市政府统筹比例按照原土地收入处置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规费优惠政策。

      1. 被改造村(居)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及土地的转用、出让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2. 在城中村改造中,要优先建设居民安置住宅。在安置用地上进行的建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3. 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屋(实物补偿方式),视为房屋产权调换,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造工作,防止低水平改造、低层次建设。市领导小组每年要根据区领导小组提报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下达年度改造计划。凡未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或未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禁止自行进行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 “ 绿色通道 ” ,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被改造村(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问题。保险金的缴纳要按照相关政策由个人、集体、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比例。

      (三)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和其它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等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

      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对实施改造的村(居),各区政府(管委)要采取措施,杜绝乱搭滥建和突击装修行为,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以及各村(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区政府(管委)是城中村改造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有关部门、街道及村(居)的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计划,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市信访部门要做好城中村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监察;市民政部门要抓好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工作,逐步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建为城市居民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搞好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要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负责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建设、拆迁、房产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用(收)、储备及出让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岚山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日政发〔 2003 〕 48 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2011.07.17 0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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