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相赠与的财产
更新时间:2011-07-15 21:53:27
问题描述:
您好!结婚一年半,因男方行为不检导致离婚,由于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四项过错情形,所以女方无权申请过错方赔偿损害。夫妻几乎无共同财产,婚房为男方母亲所有,离婚后女方需搬出。女方在婚前随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已付第一笔房款,婚后男方父母及男方提出为女方买房,以房款名义先后三次转给女方48万元房款,因男方无存款,都是其父母给他的钱。现房产证需要等单位统一办理。因离婚后女方无处居住,想咨询这笔房款是否能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的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可以作为赠与,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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