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月底进入这家公司的,在行政部,签了劳动合同,后来3月份还是4月份的时候转到了现在的部门
更新时间:2011-07-14 16:04:24
问题描述:
进入了现在的部门--商品部。于是又重新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想和我解除合同(当然,离我的合同到期时间还很遥远),说是说提前三十天通知我。请问,我还能要求赔偿么?公司是这么说的:要么让我继续休假。。。。要么。。。(后面省略号的意思就是我自己主动申请离职。包括所谓的休假,其实就是不想炒我,不想付赔偿)。我现在想要知道的是:第一:公司现在虽然是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口头通知),但是我合同期根本没到,还在正式的合同时间内,我不同意申请离职,难道他就能单方面和我解除合同而不用赔偿么?因为我查了下劳动法,应该是,在合同到期后提前三十天的时间通知员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赔偿。而我现在根本都没到时间呢。第二:我就是不肯离职,我就按他说的,我休假好了。那我在休假这段时间,公司是不是还是得帮我交五金之类的?还是必须得发我薪水么?请教高人!!急啊!!帮帮忙!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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