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1-07-09 14:07:43
问题描述:
事由:受伤者黄某一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7时与本村村民黄某二去某县和顺装卸服务部卸货,7时许受伤者黄某一在卸货时从货车上掉下,右脚不慎被随之掉下的货箱砸压伤,当时没有人把他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任其躺在地上(中间该服务部法人拿了一张纸箱盒给其垫),后由黄某二打电话叫黄某三(系黄某一弟弟,在另一家搬运公司打工)从别的地方赶来再送往县人民医院,7时55分到了医院,经县人民医院急诊马上进行救治,9时30分办了入院手续,进行住院治疗,2011年1月12日出院,经诊断为右胫排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棘撕脱性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根据医嘱术后三个月内不能下地行走,半年内禁止右下肢剧烈运动和参加强体力劳动,一年左右进行拔钉。
由于原告黄某一是经黄某一相邀,两人同在该和顺装卸服务部作临时搬运工,在该服务部陆陆续续已经干了三年,事故发生前是连续工作三个月,工作报酬按计件计算。
该服务部是货物收发机构,该货物从浙江义乌发过来,到该服务部再由该服务部按各货主的地址进行送货,再从各货主收取费用,然后收工后统一分配。
事故发生后,该服务部认为没有跟黄某一有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医疗等费用。
请问: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应根据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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