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1-07-06 09:38:17
问题描述:
我是单位的后勤的一名职工。2006年进入单位工作,当时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08年未签书面合同,但工作继续。08年12月又签了一份4年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12月31日。2010年单位引进了物业公司,一些工作岗位归物业公司管理了,我的工作岗位也是如此。但单位并没有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说我在单位没劳动关系了。我就在岗位上继续做,工资也是单位发。但今年(2011年)6月单位人事处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的工作岗位已外包物业公司了,单位没有这个岗位了。在协商补偿时,单位人事处提出,从2008年到2011年6月,补4个月工资。我要求从06年补起。单位又提出,从2010年3月物业进入,我的劳动合同就应解除,只是单位工作失误没发现这个情况。这一年多我是在物业做事,没在单位做。而还是由单位发工资,单位的工资比物业高,那这一年来我多领的钱就要退还,说这是不当得利,要从补偿中扣除。我有如下问题
1单位以2010年3月到2011年6月,我在物业上班,而由单位发工资为理由,要把所谓多发的钱从补偿中扣除,这样做合法吗?这一年多并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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