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或第二条
更新时间:2011-07-03 15:52:38
问题描述:
租赁合同于1992年签订,约定租赁期30年。至1999年合同法实施之日所余期限还有22年。2009年发生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起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定超过20年规定的2年无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判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问:①是不是可以随意适用合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或第二条?②可以或不可以随意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或第二条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③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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