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诉上**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1-07-04 10:10:55
问题描述:
在一审中,杭州中院认为被告没有构成侵权的理由是被告并非将“蓝色风暴”标识作为商标或产品名称使用,仅仅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促销活动的主题名称。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百事可乐对“蓝色风暴”的使用使它的商品标识功能彰显从而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就百事可乐所用“蓝色风暴”是否为商标以及百事可乐的使用行为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存在意见分歧,这一分歧对于判决结果是否有影响?
一、二审法院就过错的论述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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