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拿到延期交房违约金和延期办证赔偿
更新时间:2011-06-24 15:05:17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9月25日向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人向开发商购买(按揭)商品房一套;开发商须于2007年2月28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如延期交房需自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每时31日起至交付之日止,逾期90晶内按月利率0.6%赔偿逾期利息),并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代办好房产证(每延期一个月支付延期费100元)。在业主的维权下,2008年十月开发商再次承诺将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好房产证和地产证,如仍未办理好两证则给予每月200元的赔偿。
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7.4439万元、房产证款8024元、地产证款2490元(9月25日付清非按揭部分和房产证款及地产证款,按揭款到开发商帐日为2006年10月23日)。开发商于2007年5月通知2007年5月27日交房。本人于7月20日前去办理收房被告知开发商需支付本人延期交房违约金1700余元,待领取房产证时与面积误差房款一并结算(大部分业主违约金数量较多,本人购房迟故合同交房日迟,所以违约金少)。本人想是不是钱少到时一起结算的,也就没坚持。
2009年8月开发商通知领取房产证,因本人在外地工作,爱人前去领取房产证复印件被告知需本人领取,考虑是复印件开发商也不存在收取保管费,本人决定等地产证办好后一同领取吧。
2010年6月开发商通知领取地产证(9月22日前领取),本人于8月30日前去办理,被告知无延期交房违约金。经交涉开发商以本人未在通知交房30日内收房拒付,且拒付延期办证赔偿。
我应该拿到延期交房违约金和延期办证赔偿吗?应该拿多少延期交房违约金和延期办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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