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共建农村自建房的析产,继承
更新时间:2011-06-20 10:02:34
问题描述:
1986我母亲携弟(当时10岁)再婚,未登记,未将户口迁入继父家。继父有一女儿(当时10岁)1989 我母亲与继父共同建造农村自建房二楼二底及中梯共138.6平方米 农村社员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有我母亲与弟的名字但是我母亲的姓有写错。(村里已出证明)1998 我母亲病故 由于未将户口迁入继父家,所以死亡证明在我家的派出所给开的。2002 我弟 入赘女方,并将户口迁入女方结婚酒席是我在我家给办理的,继父未出钱及到场。当时只有他女儿到场。 现在遇到房屋拆迁,还没有签拆迁合同。根据继父所在街道的房屋补偿规定,可以享有180平方米平价房,及20%即36平方米的平议价房。我母亲生育我兄弟二人。另外我外婆健在。我外婆及我已写承诺书,同意将我母亲在该房的所有权,由我外婆及我继承的份额给我弟。请问1.我弟请求析产,继承得到的是经济补偿,还是房屋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大约在多少?房屋补偿的面积大约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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