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房子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1-06-19 22:05:5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和女友去年9月买房作为婚房。购房合同,房产证以及房贷合同上都是写的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一个人出的。我保留了首付的银行转账明细和卖家的收据(收据上也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房屋装修也是我一个人出的钱,房贷也是我一个人再还。目前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分手。现在想要办理房产证去名字。将我前女友的名字去掉,但是经咨询,现在过户的手续费用较高,我目前无法承担。现在是否可以先签一个协议,我的目的是将来不要影响我卖房,我女朋友的目的是不影响她再次买房,然后协议内容如下:
1.我前女友全权委托我进行房产交易,包括签订合同,收款,过户等。
我想问一下,在整个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几个委托书,是每个环节都需要一个单独的委托书;还是可以写一个总的,每个环节都可以用。将来我自己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她出面。
还有,如果在她的委托下,我把房子卖掉了,是不是就算是自动去名字了,她再次买房也算是首次购房了?
2.我前女友放弃一切该房产的权益与收益。
我想问一下,因为我们现在的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我在前,她在后,产权是共同共有。在公证时,能不能改变我们的份额?如我99.9%,她0.1%,以降低将来过户的手续费。
3.补偿,因为我前女友希望可以不影响她再次购房,而目前的情况下,5年内不大可能进行过户交易,所以如果在这期间内,她要买房的话,我想给她一定的补偿,以弥补她二套房所带来的额外付出。那么这个份额以多少为好?这个补偿什么时候给比较合适?怎么给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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