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06-16 17:38:12
问题描述:
2011年4月20日,武*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许某)在泰州231省道附近沿刁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扬子江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扬子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徐成驾驶的3吨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擦事故,至两车损坏,武*受伤(头部原有伤,未痊愈),后因抢救无效,13天后死亡。现交警责任认定如下:
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事发1小时左右检测含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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