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佣纠纷和人身伤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1-06-11 14:44:42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个关于雇佣纠纷和人身伤害赔偿的案子,想就里面法院判决这块不解的地方咨询咨询。我在前几年冬天承包了一公司的围墙工程,雇佣了三人看工地,因才建围墙,许多工程待建,(主体完工后,墙皮需天暖后才干,因故不能干,与公司协商扣除墙皮款后结算完)。后续办公室工程是我村的另一人S承包,因比较熟悉,变介绍其中一人A给他看工地,另两人介绍给了公司其他建设工地看工地,然后结清了三人工资,撤出工地,在我撤出不到一个月的时候,A因看工地受重伤,A的这段时间的工资还不到给的时候,到现在受伤了也没人给他。审案期间,S说A不是他雇佣的,是我找人给他看的,法院认为S和我共同雇佣A看工地,S负其中三人一人的工资,我负其他两人的工资,故判对A的赔偿我负三分之二的责任,我想问下,法院这样判,是不是把S和我共同承包这两项工程来判的,我提起上诉,对该判决进行反驳。想弄清楚,法院这样判有什么可以讲得过去的理由这样判,他不会在没有任何一种逻辑讲不通的情况下这样判,我不太明白法院的法院是脑袋进水了,还是有什么可以讲的过去的逻辑。请尽快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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