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1-06-03 20:51:13
问题描述:
本人于1981年招工进厂,1995年11月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7年企业改制,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连续工作年限28年。2009年5月29日公司突然用邮件寄给我一份(2009)字021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内容为:“现根据重组搬迁的需要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6月28日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请你届时前往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特此通知。”我按其指定时间到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进行经济补偿结算;由于该公司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本人不同意,从而引起劳动争议。请问律师: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算存续吗?是否还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才算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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