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好”
更新时间:2011-06-02 15:45:57
问题描述:
简单的说就是我在一家酒店上班因点背我撞到个这样的事
2009年10月4日客人把我拉出房间给我一张银行卡要我一会用它去结账说完,因工作原因我要回去房间里服务,我敲了几下门就开门要进去服务了,他家的小孩一不小心撞到了门上他家大人在喝多的情况下就把我打了一顿,过一会我家的经理来了叫我出去要问我事情是怎么回事,在这时客人又把我打了,当时我的头撞到了门口的角上是他踹的,这时酒店和客人都报警了。
这是事情的经过,现在经过派出所的调解有个调解书要签字有3条内容是1.双方同意此书内容2.双方的医药费自己解决3.如他家的小孩以后有什么后遗症要保留诉讼权。
我想知道本来是我占了有利条件的,为什么签字却处处没有为我考虑呢这是什么调解啊,顺便问下在国庆的那几天醉酒闹事打人是不是罪加一等
要我签字的话也行我想加条,就是如果我以后要是有什么事的话我也要保留诉讼权可以吗
我对法律一点都不懂请您看看我该怎样做是对的呢?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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