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出具的此交通事故证明,非机动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6-02 20:53:20
问题描述: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09年XX月XX日7时05分左右,张三驾驶苏FXXXXX号轿车,途径南通市人民东路通富北路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时,所驾车左前部与李四所驾由北向南行驶的南通市区XXXXX电动自行车右侧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四受伤,两车损坏,李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XX月XX日死亡。
该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现查明:张三驾驶机动车在右转弯绿色箭头灯亮后,右转弯通过路口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李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规定。
该事故发生于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因对李四驾车通过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情况无法查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张三、李四在该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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