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对吗?原告也不能办理其后的离职手续
更新时间:2011-06-01 11:33:23
问题描述:
原告因与同事闹纠纷,写了一张调换工作的申请,交公司人事经理,人事经理填写了离职申请单,内容为:'怀孕,不能正常工作,请薛总批示'。在离职申请单上有部门经理签字,执行总经理薛总未签字批示,原告也未办理(也不能办)离职手续,此时,原告又因出现先兆流产,医生开了假条,并得知离职将不能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生育费等权益,便没继续找总经理批示而是履行请假手续。后来在诉讼中,公司说员工已经离职,这种说法对不对?法院因原告的申请有破损,认定原告写的是辞职申请,并认定离职申请单上有部门经理签字,就是双方已经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判定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支持原告怀孕的产假工资等相应要求,法院判决对吗?我认为:即使不能认定原告写的是调换工作的申请,就算是辞职申请,也符合劳动法24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应当是公司有人事管理权的执行总经理而不是下面的部门经理。执行总经理未批示,证明双方未达成协议。由于执行总经理未作批示,原告也不能办理其后的离职手续,并未实际离职,因此应继续享有国家规定的怀孕妇女享有的权益,我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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