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租赁站为了向甲要回物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A租赁站有无责任?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11-05-31 21:44:31
问题描述:
甲从A租赁站租赁物资,A租赁站为了向甲要回物资,A租赁站提供面包车和甲一起到B租赁站让甲以某工地承包工程名义租赁价值6万元物资拉到某工地然后连夜转移给A租赁站,第二天同样一伙人又从另外一个租赁站以同一个理由租赁物资直接给A租赁站,请问甲是否构成合同诈骗,A租赁站有无责任?现在甲已失踪找不到B租赁站已报案,B租赁站从A租赁站发现甲当时乘坐的轿车进而发现了A租赁站当天开车的司机又发现了自己的物资,公安机关已取证A租赁站承认甲从B租赁站租赁物资给A租赁站且数量基本相符,公安机关以从事承包某工地的B找不到缺少B口供为由认为证据不充分无法立案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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