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申诉人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胜诉?
更新时间:2011-05-29 22:10:01
问题描述:
本人周某(申诉人)从2000年4月1日起受聘于果林庄园发展有限公司个体老板翟某(被诉人),为被诉方从事除虫、打药、剪枝、锄草等培管工作,合同试用期满后一直为被诉人打工服务,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元整。(详见附件“劳务用工协议书”),截止2004年底,被诉人在未与本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效益不好为借口,单方面违约,解除了与本人(申诉人)之间的劳务协议,导致本人失去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
事后,本人一直不间断地用电话向被诉人追讨工资,也多次找到被诉人住处亲自上门追讨,被诉人曾口头许诺支付。
2009年10月初,在本人再三的追讨下被诉人才补发给本人部分拖欠工资。
本人在被诉方从事工作期间,未休年假;被诉人也一直未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金。
本人自2000年4月起一直在被诉方从事事实劳动,存在实质劳动关系;本人至今也未收到来自被诉人方面的任何书面通知。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违约赔偿金及社保费用共4万元。
补充说明:
1、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中没有规定合约期限。
2、至今未收到被诉人的任何书面解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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