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转让过程中租金价格纠纷的咨询
更新时间:2011-05-27 13:16:32
问题描述:
土地出让方:陈西宗
土地发包方:水边经济合作社
土地受让方:张楚
(本案涉及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2010年7月18日,我方(土地受让方)在海南省松涛市南投镇油棕村水边经济合作社受让陈西宗山地1285亩,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甲方(出让方)陈西宗,乙方(受让方)张楚,丙方(发包方)油棕村水边经济合作社。合同规定:“甲方同意将其1991年12月13日承包的水边经济合作社营林地1285亩转让给乙方,转包期间33年,转让价格90万元,乙方按每年每亩14元上缴土地承包金给丙方,合同签订并办完流转手续即一次性付给丙方土地承包金28万元”。合同签订前,丙方经过召开村民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同意甲方承包的营林地1285亩转让给乙方经营,并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表决书》上逐一签字按手印(该表决书上注明承包金、年限按原合同不变)。
在上报审批更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过程中,甲方与乙方签署《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表决书》作为附件。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办理,油棕村书记以及镇领导以土地承包金低于当地指导价最低每亩30元为由不予通过,长达半年拖延之后,甲方无奈之下与镇政府有关人员采取了按30元上报审批,实际按14元执行的办法,并搞了一份按30元表决的发包方案,骗过了村、镇审批。在乙方签署《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时,不同意按30元写入合同,坚持按原来协议价格签署合同,后经妥协,合同价格折中为在14元基础上每5年上浮5%。上报松涛市农委审批中,农委指出合同价格低于指导价,要求水边村委会写了有关14元(每5年上浮5%)价格的说明,通过了审批,于2011年1月28日颁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后来镇政府发觉了修改合同价格一事,要求我方按30元修改合同,并强调国家有关于“三过”纠正的文件,政府按30元价格有法律依据,30元是地方政府政策,应当执行。
疑问:1.我方与甲方丙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2.发包方是否无权就价格进行表决?
4.国家关于纠正“三过”的政策应当调整原承包方还是可以调整受让方?
5. 《现在丙方以镇政府有异议为由,不敢收取一次性28万元承包金,我方已多次请求支付。请问是否会造成合同终止,我方该通过什么方式证明非我方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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