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约
更新时间:2011-05-26 19:34:04
问题描述:
你好,我还是昨天提问的那个。刚才看了一下,2008年以后签署了一次自2010年开始到2013年的合同,现在单位要求我们签署的协议书上写明,我们自合并给兄弟公司以后,现在单位工龄合并计入新单位,现在的合同也将废止,自并入新公司以后将于十日内与新单位重新签署合同。那是不是意味着:那家公司等我去了签定的合同就是所谓2008年以后的第二次合同了呢,如果是这样理解,合同内单位方面违约,新单位将支付一定赔偿给我。如果合同到期后再续约,我就可以申请签署无固定期合同。
是这样理解吗?
还有请问象我这样有心脏病的,是不是非要等到四十五周岁方可申请病退?
现在我已交纳养老保险和医保满二十年,是不是必须缴费满二十五年方可不再续缴,但是可以享受最基本的退休金和医保?
给你提了很多问题,不好意思,但真诚地期盼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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