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事实收养能否认定,大伯的抚恤金能发放吗?
更新时间:2011-05-26 06:35:03
问题描述:
我大伯是离休老干部未婚未育,1967年收养了亲侄女为养女,养女出生后当即把户口上在了大伯处,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施行的)。养女成年后在外地工作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大伯于2011年(今年)5月18日去世,老干部局的档案里有大伯养女的记录,但是老干部局却以没有收养登记为由拒绝发放抚恤金,只有丧葬费。说大伯没有子女就没有抚恤金。大伯现在还有兄弟姐妹4人。
请问:老干部局这样做是合法的吗?大伯的收养关系应该是事实收养,家里的亲朋都知道的。现在,要怎么做,才能认定事实收养,领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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