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向谁提出?
更新时间:2011-05-19 21:31:01
问题描述:
2008年3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作制,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不能完成定额,将从已经加工的件数中扣除相当件数的加工费。由于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产品需要花费的时间,公司招聘人员也没有做相应的解释,便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要花费10分钟,每天工作8小时根本无法完成定额。周某向公司提出降低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的加工费,遭到公司拒绝。周某遂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告知周某,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5月,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该合同的效力。
请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
1、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关系?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是否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向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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