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子可以抗诉吗?
更新时间:2011-05-21 09:32:23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
事因是这样的:2006年我因在外搞工程急需周转资金,想去银行里贷款,碰巧遇上了涟源市白马镇信用社的邓主任和谢主任,因他们是银行系统的,就和他们说了一下我的情况,他们愿意帮我去办手续,并说少了也要办手续而且很麻烦,大额的还好办些。当时我很高兴,愿意请他们为我办手续,于是,他们要我先立了一个546000元的借据,并说等谢主任去市联社批了就给我电话,到时要我爱人带身份证并找一名有担保资格的人带身份证去办好手续就可以付款给我。结果,一个星期后没有回音,我打电话给谢主任,他告诉我暂时还没有办好,我随即向他要回借据,他说没有办理信用社的三方正式手续的借据是无效的,我本人又没拿钱给你,也不可能问你要,这个你大可放心,而且你老婆也在信用社作代办员,按信用社的借款制度来说,没有办理信用社借款相关的完备手续是无效的(这个只要问一下信用社和在信用社贷过款的人就知道)。可到今年4月份的时候却收到了涟源市信用社关于此笔钱上诉到法院的传票,我因为知道信用社的借钱程序和法律相关规定(咨询律师:借条只要没有拿钱,那借条也是无效的),就没有在意,就委托律师处理了一下,结果涟源法院却判我还钱,于是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自已参加了开庭,另请了个律师。
当庭我们提出了四条辩解意见:
一是根据信用社贷款手续的要求,请涟源市信用社指出这笔钱是哪位领导审批的和哪位工作人员经手付款的,我就还贷。他们却无法提供。
二是涟源市信用社说我于08年4月1日还了本金3万元,又在同年8月7日还了利息5万元。这笔钱都不存在,我怎么可能去还贷与利息的,更何况地点我都不知道是哪里,我怎么去还钱呢?于是,当场我们要求涟源信用社出示本贷款的收回凭证和利息收回凭证,并请求法院对这两张凭证查对,但涟源市信用社却无法出示。
三是他们出示了娄星经警支队和信用联社的联合声明。我们看到这份声明没有所发对象,也没有注明数额的大小,更没有签收证明(我要求他们出示这个声明的签收或见到过的证据时,他们只是搪塞地说“应该收到了”)。
四是后来涟源市信用社当场承认这个借据确实没有付款,于是又借口说是我以前借的。我当时要求他们出示以前的借条和付款凭证,这样我就可以找出是谁付我钱的了,这样的话我就可以要求他付款给我以后,我可以立即还给信用社或者叫他直接给信用社。可是他们也无法出示,且庭后也没有出示。
我们的辩解他们无法解答,也无法补充证据,可法院却判我输了,请问:这样的案子我们抗诉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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