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能否提出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1-05-19 17:11:15
问题描述:
我是3月份进的公司,7月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11月26日提出辞职,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10月27日办的离职手续,11月2日收到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但在11月2日时,我们9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发,因我已离职,与公司协商9月与10月的工资一起结算。但现在公司要求我从7月至10月的保险费用(注:公司交的部份,我自己交的部份在工资里已每个月扣除)需要我承担50%,11月的保险需要我全部承担,公司说算下来我9月和10月的工资还不够扣他们的保险。意思就是不给我发9月和10月的工资。请问我现在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回我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急!急!急!!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拖欠工资一个周期以上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是9月的工资,11月还未发(注:是全公司的都没发)。请问我在11月2日时,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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