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诈骗(诉讼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1-05-28 11:12:19
问题描述:
2009年12月22日,我报名参加了**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渠县**街**号门市的竞买。2009年12月26日,经过多轮竞价,我以高出评估价1.8倍的价格竞买成功。现该门市的产权已经办在了我的名下,办理产权的所有税费均由我一人承担。
在该门市拍卖前,我与**拍卖公司签定了一份《竞买协议》,在该协议第六条先约定:“房屋以出租的,买受人在交清成交价款的第二天,由拍卖方扣减给买受人。”第十条又约定:“本标的租赁期至2016年8月9日,且租金已被前房东收走,在租期未满的前提下不能收房、收租”。竞买成功后,拍卖公司再在《竞买成功确认书》的第九条上又把我的《竞买协议》第十条给予了否定。(房屋租期租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本公司和拍卖方慨不负责。)并且原告杨XX参加拍买时,他和拍卖公司签定的《竟买协议》第十条和我签的第十条完全不一样。原告杨XX签的和我签的竟买确认书第9条一致
2010年元月后,经向该门市周围商户打听,我发现自己上当受蒙蔽,该门市并未交租金至2016年8月9日。于是,我找到2006年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张*,证实该门市的真实合同是到2011年8月9日,他于2008年8月6日转让给原告杨XX的(张*出具了证明材料的)。在此之后,我又多次找拍卖公司和**街的12号门市的债权人渠县农行,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于4月1日召集该门市的原房东(一审被告2)与我在渠县**酒店进行调解,我与原房东(一审被告2)在拍卖公司负责人刘XX的协调下,达成由我于2010年8月10日后收房收租的协议。并把正在履行的与张*签定的5年期合同原件一份和证明一份提供给我,(一审被告2)出具了证明材料。2010年8月10日,我按《租赁合同》约定前去收取房租,原告杨XX拒不交租,于是双方发生纠纷,由此引发官司。原告杨XX把我和原房东告上法庭,仅凭一份作废的合同复印件和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原件都在原房东被告2手里,因原房东在拍卖前就退还了原告的钱,收回了这两份原件。)采取行贿法官的卑劣手段赢得了一审二审的官司,现在原告杨XX免费享有门市6年的使用权。
综观整个案件的前后经过,我认为原告杨XX对我和原房东进行诉讼诈骗,非法占有房屋租金的企图明显而且也是事实。
请问原告杨XX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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