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材料,谈谈对我国合同法及票据法的认识?
更新时间:2011-05-13 15:10:02
问题描述:
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4年之后,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某品牌某型号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甲意欲将该机床卖给其熟悉的B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10日,甲发邮件给B公司总经理乙,告知乙若有意则在三天内作出答复。此时,恰逢乙外出,乙在8月16日才看到甲的邮件,乙在看完邮件后当天给甲发了一封回信,表示愿意购买该机床。甲看到回信后,于8月18日前往B公司与乙签合同。合同规定:机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9月20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5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9月5日A公司发现B公司的经营的状况恶化,遂通知B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A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B公司不愿意。经查,A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必须应股东特别决议决定;B公司董事会授予其总经理乙的权限只有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开会集体决议。A公司在解除与B公司的合同之后,又与另一家公司C公司签订了关于该机床的买卖合同。A公司于同年11月3日将机床交付给C公司。C公司于11月10日以汇票的方式将货款交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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