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5-11 23:21:01
问题描述:
我们在买楼时就收到开发商发给我们的(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即深圳市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幸福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我们在收到文件时在开发商的发文表中签了字,时间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终止。其中: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月15日之前交纳当月费用;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三、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四、每月交纳公摊水电费人民币8.0元;五、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六、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七、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但珠海谷铭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交楼时又重新委托葆力物业管理小区,葆力物业又与我们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我们急着要收楼,刚买新楼对物业管理也不太懂,不签又拿不到房产钥匙,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变成了全部公摊水电费由业主分摊,并空置房屋的业主免交,全部由入住业主公摊,我们认为开发商没有承诺卖楼时的约定。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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