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能否打赢官司
更新时间:2011-05-10 15:07:14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孙**与被告罗**自2011年3月19日认识之后,2011年4月8日,经被告请求原告同意,原告将其从家乡接到辽宁省居住,4月16日,被告应聘于**有限公司,并且应聘成功,职务为车间操作工人,由于该厂是食品加工企业,员工上岗要求有健康证,被告应聘成功之后,不想去该厂工作了,问其原因,在原告再三追问之下,被告声称自己是一个有六年时间之久的乙肝病人,而且自身的病毒无法清除,是病毒是终身宿主,曾经还去医院治疗过该病,被告每年都要到医院去做定期的乙肝转氨酶检测,为了验证被告所述病情是否属实?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17日上午到**区**中心爱心献血屋,被告做无偿献血前的检测等事项,结果被检测为乙肝病毒阳性,血液不符合献血要求,因此,原被告于4月18日在**火车站买车票,原告回鞍山上班,被告则回齐齐哈尔市做进一步的身体体检,被告已于4月21日同前夫复婚了,至此原被告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回到鞍山市之后,在公司办事处整理客户资料等日常工作,从未接触过外界的特殊人群,但是,近日来身体感觉不适,经常出现恶心,乏力,食欲不振,嗜睡等症状,原告身体一直很健康,从未有过任何疾病,连感冒也很少有过,原告自2009年3月5日开始至今,积极参加社会的公益活动,连续无偿献血4次,累计献血量1600毫升,检测血液各项指标合格,全部用于临床医学使用,原告最后一次献血记录是2011年3月27日,地点在鞍山市,4月1日,鞍山市血液中心给原告发来献血检测合格的手机短信,鉴于此种情况,原告于5月4日向公司请假回家乡检查身体,5月6日,原告在依安县人民医院做了乙肝六项检测,检测结果为:乙肝,两个加号。5月8日,原告又在该医院做了肝功能检测,结果为:肝功能的直接和间接血胆红素已经超出正常值,表明肝脏已经受到病毒的侵害。原告认为:被告明明知道自己是一个长达六年时间的乙肝患者,乙肝又属于国家乙类传染病的监管病种,随时有传染对方的危险,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够和对方亲密接触的,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致使原告无辜感染了乙肝病毒,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心理等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负担,由于被告的主观过错,致使原告今后无法再从事商业、食品加工行业的工作,加盟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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