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不是叫善意取得?
更新时间:2011-05-08 22:33:43
问题描述:
我父亲在1993年将一套应该算是公房吧(当时花200多元买下的单位分住房,只有土地证,整个农场到现在都还不能办房产证),借给亲戚住 ,因为他是外地人,怕派出所找他麻烦,他就找我妈要了一本1984年的老房屋证明,我爸留着1993年的土地证还有买房时的发票,他后来又将房屋给他舅弟住,我家又搬到外地,所以一直没管那房子,2010年1月我爸回老家,才知道他舅弟在2005年把我家房子卖给了别人,后来我们起诉到法院,前天法庭的厅长来我家说是调解,她说:“买方买房是属于善意取得,我们有土地证只表示我有土地所有权,买方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虽然房子不是我爸卖的,但房屋买卖已成事实,他不可能再倒转回去把房子还给我们,这是一个历史问题,当地有很多这种房屋买卖协议。”
我想请问一下,在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是这种解释吗?那我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我该怎么跟法官辩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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